在一次次传言和辟谣中,小黄车昭示着共享单车行业的风雨飘摇。 关于小黄车资金链紧张的消息并非第一次传出,在一次次传言和辟谣中,小黄车昭示着共享单车行业的风雨飘摇。 6月4日有媒体报道称,ofo小黄车面临资金链紧张、大规模裁员等困境。称此次裁员人数将是ofo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总部整体裁员比例达到50%,且存在继续扩大范围的可能性。裁员涉及ofo的全部业务条线,包括业务团队与职能部门。其中供应链团队80人,裁员比例为60%,即供应链最终只保留32人。 与此同时,管理层也将发生剧变。海外市场主管张严琪离职,整个海外部门解散。同时离职的高管还包括负责市场公关业务的高级副总裁南楠与公关内容总监杨汛。 海外业务不会裁撤 针对此事,ofo一位内部员工告诉第一财经,南楠的确已经离职,但主要是出于个人原因。张严琪并未离职,近期公司内部进行了一次大的组织架构调整,张严琪将可能负责区块链业务。 “公司大范围裁员一事并未听说,从目前公司大的微信群来看,过年至今人员从3000人左右到目前2800人左右,并未出现报道中所提及的裁员比例。”上述员工告诉第一财经。 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ofo联合创始人于信在朋友圈进行了回应,称COO离职消息不符,海外业务解散不实。而关于报道中提到的裁员问题,于信表示,此事不好澄清,只能交给时间去证明,此事背后是有人在推动。谣言当事人之一杨汛也在朋友圈进行了回应,称自己并没有离职。 虽然ofo方面否认了管理层地震和大规模裁员,但从ofo与滴滴不和,三位派驻高管离职到ofo绕过滴滴抵押单车向阿里借款17.7亿补血,以及拒绝滴滴收购要约被曝降薪裁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ofo的资金和运营压力。 无论是小蓝、小鸣单车的破产宿命,还是摩拜最终的“胳膊拧不过大腿”,没有清晰的盈利模式和正向现金流,使得共享单车企业难以走向独立运营。 在共享单车创办早期,创始团队甚至投资人一度认为依靠租金可以收回成本,实现盈利。ofo创始人戴威曾算过一笔账:目前每辆车大概能带来5~10元的收入,ofo自行车的成本不到300元,若按照12个月报废来算折旧的话,每天的折旧不到1元,每个运维人员大概负责300辆车,一天薪水100元,平摊到每辆车上,一天的成本也不到1元,总体算下来,毛利在70%~80%左右。 但在资本助推之下,现实竞争场上的变化参数远比这笔账要复杂。 数家单车公司大量铺车,推出“免押金”、“免费”等模式之后,仅靠租金盈利已不太现实。“共享单车商业模式是成立的,但估值太高,在缺乏管理的情况下,免租金模式很难在一二线城市继续,押金的挤兑也很严重。”小鸣单车前CEO陈宇莹曾向第一财经表示。 资本的收紧,高额的管理、运维成本,仅仅依靠单一的租金收入很难带来可观的利润。新年过后,摩拜和ofo小黄车不约而同地停止了价格战。ofo甚至推出了车身商业化广告,在APP上也上线了开屏广告。 刊例显示,ofo给出的资源数据为“1500万辆单车、覆盖2.5亿用户”,而品牌定制车身的广告价格为每辆2000元/月,开屏广告价格为100~120元,1000CPM起售。在第三方职场社交软件脉脉上,记者也发现有多名ofo B2B事业部员工在推广广告业务。 但在实际推广中,品牌主对于车身广告效果仍存在担忧。“一方面广告位比较狭窄,不少停放在路边的共享单车被贴满牛皮癣广告,效果会打折扣,同时流动广告还要考虑到品牌呈现环境安全问题。”一位资深广告界人士告诉记者。 更直接的风险来自于政策,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城市,已经开始明令禁止在车辆上设置商业广告,广告所能带来的营收增长并不乐观。 左右手互搏 共享单车市场也在酝酿新的变化,巨头是其中最大的变量。 同被阿里系投资的哈罗单车再次获得蚂蚁金服领投20亿元投资。根据永安行公告来看,参股公司低碳科技获得20.60亿元增资,其中蚂蚁金服全资子公司上海云鑫增资18.93亿元,上海云鑫对低碳科技的持股比例将从27.6%升至36.7%;永安行的持股比例将从10.2%降至8.9%,为第二大股东,低碳科技的整体估值不低于14.68亿美元。 低碳科技是哈罗单车与永安行低碳合并后的运营主体,过去的半年多时间里,哈罗单车先后完成了4轮融资,总融资金额超过15亿美元,融资规模和速度与整个行业形成鲜明反差。蚂蚁金服领投了其中的三轮融资,成为哈罗单车的第一大股东。 错过了打车大战带来的流量入口之后,阿里不会再错过单车这个巨大的线下场景,3月份以来哈罗单车所采取的全国芝麻信用免押金策略效果明显,成为阿里推广支付工具的重要抓手。在业界看来,作为阿里系布局共享单车两枚重要棋子,蚂蚁金服对哈罗单车的频频加持,使得哈罗单车的战略地位在提升。 另一面,一直寻求独立发展的ofo则在尝试建立自己的信用体系。此前,ofo与芝麻信用合作在全国25座城市推出信用免押金的政策,现在能使用信用免押金的仅剩上海、杭州、广州、深圳和厦门5座城市。在其他城市,用户需要购买95元“福利包”后才可继续享受免押金服务,95元“福利包”被直接充入账户余额,消费完后,用户需重新购买。
近期,“中国芯”全民热议仍在持续。对此,紫光集团全球执行副总裁兼紫光展锐CEO曾学忠表示,未来10年是人工智能时代, 5G和AI将会迎来爆发,技术变革的驱动力也来自芯片。 他强调,未来10年不管经济如何发展,都离不开芯片。“如果说钢铁是工业时代的基础,芯片就是数字时代的基础,整个半导体行业决定了未来世界的发展走向。” 艾媒咨询发布的《2018Q1中国芯片产业市场专题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集成电路产量已达1564.6亿块,较2016年增长18.7%,随着国家对芯片行业重视加强,以及企业、院所等机构未来研发资源投入加大,中国集成电路产量未来仍将呈现较快增长状态。 中国是目前全球最大、增长最快的市场,而且在2017年全球十大芯片设计排名榜上,中国企业已占两席—紫光展锐和华为海思。 据了解,从2G、3G到4G再到当前5G,紫光展锐始终坚持自主创新。2018年展锐推出了SC9850KH芯片平台,这是中国首款真正实现商用的自主国产CPU芯片,也是中国首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嵌入CPU关键技术的4G芯片平台。同时展锐也推出了首款8核人工智能芯片平台SC9863,降低了为大众消费者进入5G、AI的门槛。 曾学忠称,芯片设计是整个芯片行业的顶端,它对行业、对产业的贡献是1比10比100的关系,1元的芯片可以撬动行业100元的价值,这就是为什么芯片设计作为集成电路产业龙头的重要性。世界是平的,也是平行的。未来全球半导体市场应是平行发展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全球互为一体。 据悉,今年展锐在5G的研发上开启了“5G芯片全球领先战略”,先后与中国移动、英特尔、华为、是德科技、罗德与施瓦茨达成战略合作,并计划于2018年内推出首款5G芯片,2019年下半年商用首款5G手机平台,实现与5G移动网络的部署同步推向市场。
小米年度旗舰发布会将于5月31日在深圳召开,已确定的新品有小米8、MIUI10、小米手环3。官方暗示,小米8将成为最强的小米拍照手机,目前MIX2s是最强的拍照手机,其DxOMark评分达到了97分。另据爆料,小米8还将成为安卓阵营中首款支持3D结构光的机型,同时支持屏幕指纹识别。 一季度国内智能手机市场出货数据较差,行业处于全面去库存。长江证券(6.43 -3.02%,诊股)指出,随着安卓旗舰机的发布,二季度新机销量有望带动行业回暖,供应链新一轮备货开启,预计消费者需求与供应链企业业绩将出现环比改善。此外,安卓品牌特别是OPPO/vivo的换机时点也有望在今年末至明年上半年到来。 长江证券认为,消费电子处于周期底部向上,应当围绕周期、创新与消费升级三条线索重塑投资逻辑。 相关受益股: 普路通(15.33 -4.37%,诊股):小米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 卓翼科技(8.82 停牌,诊股):负责小米移动电源的天津工厂,其供货量一直处于持续上升的状态。 奋达科技(9.06 -3.82%,诊股):奋达科技正在为小米代工生产一款新品soundbar,预计年产量超70万台。经奋达科技证代确认,公司正在与小米合作研发一款新品soundbar。另据一位接近公司的业内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小米给奋达下的订单为6-7万台每月,预计将用于今年5月新一代小米电视中搭售。 开润股份(42.42 -0.56%,诊股):与小米深度合作,打造智能出行极致品牌“90分”,并合资设立上海润米与上海硕米,通过小米商城等电商渠道进行自有品牌“90分”产品的销售。
小时候,我听爸爸妈妈说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你不懂!长大之后你就明白了。” 以我五岁的智商,我把这句话翻译为:滚蛋。 我内心是不服的,大人判断一件事情的逻辑,难道就真的没办法给小孩子解释明白?一种被当成智障的屈辱感油然而生。。。 这种事情在人生中反复发生,例如多年后,一个妹子泪眼婆娑地望着我说:你不懂!然后转身消失在夕阳的余晖下,那辆玛莎拉蒂里。留下我默默地推着自行车百思不得姐。 多年后我才发现这个事实:你的朋友、亲人、爱人、你所珍惜和依赖的人,当他说出“为你好!”“你不懂!”“听我的!”的时候,多半是因为没办法给出让你理解和信服的解释。 你看过《ET》吗?两个人之间的交流,并不比人和一个外星人交流更简单。你可以细品品。。。 然而我终究想说: 一万句“我爱你”,不如一句“我懂你”。 试图理解,是我们的本能。事实上,理解一个人很难;理解一个人工智能也很难。 接下来的五分钟,我们就来讨论两个科幻问题: 1、我们有没有可能理解人工智能的每一个决定? 2、如果有,我们用什么方法来理解人工智能? 邢新宇 邢新宇,就是今天的主咖了。这位宾州州立大学的教授,在和京东安全合作,试着用算法来解释人工智能的每一个决策。(至于为什么是和京东安全合作,看到后面你就明白了。) Let's ROCK 1、我们真的可以“懂”人工智能吗? 先纠正一下绝大部分人的误区: 如果你觉得,人们可以像理解“1+1=2”那样理解人工智能所做的每一个决策。那么恭喜你,请关注浅黑科技,明天继续来打卡学习。 事实上,人工智能的绝大部分决策,人是不能理解的。哪怕是制造他们的科学家——这些人工智能的“爸爸妈妈”也不能理解。 你可能会说,纳尼?人造出来的东西,自己怎么会不理解? 举个例子,当年我们的祖先发明钻木取火的时候,他们其实并不懂燃烧的原理。先使用,后理解,这本就是我们认识世界的规律。 举一个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例子: 阿法狗,这个最著名的人工智能围棋大师。 在具体的对弈中,科学家爸爸只为它设定了目标——赢得比赛,却根本没有规定阿法狗必须按照人类的套路来落子。当然也正是因为如此,它才有可能“青出于蓝胜于蓝”,完虐柯洁大棋渣。 人工智能的决策过程,就像这个汉子画画一样,全程旁观者都会感到“莫名其妙”,直到最后一秒绝杀,你才会恍然大悟。 OK,误区纠正完毕,结论是: 从某个角度看,人工智能的水平已经超过人脑太多,如何理解人工智能(AI),其实是个国际难题。 如果只是用 AI 下个棋,不理解也就不理解了。但是,AI 可是越来越普及,这个我们无法理解的东西开始围绕在生活中,就像一个朋友,他永远戴着面具和你说话,想想就让人头皮发麻。
如果你参加过苹果新品发售的抢购,或是排队买过 Air Jordan、Yeezy 限量版球鞋,那你一定不会对一加 Pop-up 闪店活动的火热气氛感到陌生。成百上千的用户排成长龙,满怀紧张的心情,迫不及待地想第一时间上手最新的一加旗舰一加 6。全球的“加油”们纷纷参与到这场盛宴中来,共同感受因热爱而汇聚在一起的氛围。 独特的“一加现象” 近日,一加手机在全球 11 个国家,包括中国北京、上海、深圳和成都在内的 26 个城市举行了一加 6 线下 Pop-up 闪店活动。根据一加手机社交媒体数据显示,此次活动全球参与人数超过 15000 人,受到了用户们的热烈欢迎。在德国,有用户等了足足 17 个小时,在纽约 Pop-up 活动最早来到现场的用户等了 11 个小时,而在印度的班加罗尔,消费者们对于一加 6 的热情甚至让他们忘记了正在下雨排队的事实。 在印度班加罗尔,出现千人冒雨排队购机的情景 值得一提的是,一加的 Pop-up 闪店活动此前一直在国外开展,当下国内用户其实还未形成对其“闪店活动”的成型认知。此次一加在国内首度举行 Pop-up,依靠自身对用户强大的影响力,吸引了大量的粉丝前来排队抢购。这对于国内的消费者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新鲜体验,毕竟国内排队买手机新品这件事,从前只会发生在果粉身上,国产手机厂商鲜有这样的现象。但一加却做到了,席卷全球的火爆程度形成了其独特的“一加现象”。 一加 Pop-up 首次引入国内,便引发大规模排队热潮 一加 CEO 刘作虎也在社交媒体上表示:“这是一加手机有史以来举行的最大规模、影响范围最广的一次世界性 Pop-up 活动, 感谢全球用户的热情参与,一加正在快速成长。” 其实,一加 Pop-up 闪店活动举办至今已有四年历史。早于 2015 年,一加手机首次在纽约时代广场开展 Pop-up 闪店活动时,便吸引了当地用户大排长龙。自此以后,一加手机的每场 Pop-up 闪店活动,都会吸引全球范围的大批用户排队抢购。经过四年的发展,如今 Pop-up 闪店活动已成为一加的一种传统,而全球用户排队抢购一加新机的热潮也逐渐演变成独特的“一加现象“。 只做精品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一加均显示了它独特的魅力。事实上一加 Pop-up 闪店活动所展现的“一加现象”是其长期以来坚持精品化路线的必然结果。 一加是 Android 手机阵营中为数不多坚持每年只推出 1~2 款旗舰产品的企业。对精品化路线的坚持,体现着一加手机 CEO 刘作虎对于产品和品质的极致追求。 作为一加最大的产品经理,刘作虎表示自己忍受不了“长得一般、性能一般”的产品。“我个人真的不擅长卡位做一款预设产品成本的产品,这也跟我们的产品理念不相符合,每次在规划一加产品的时候我总是想,怎么样把最好的技术和工艺带给大家,我喜欢和追求的始终是高品质的精品。”刘作虎在一加 6 发布会上说到。
坐拥亿万身家的慈善家比尔·盖茨为了疫苗和援助项目不惜花重金,但他也知道,金钱买不到更丰富的知识。 所以,每年夏天(以及每逢节假日期间),盖茨都会分享一份阅读清单,打着沙滩读物的旗号介绍令人大开眼界的概念。这算不上什么秘密,但盖茨每年都会佯装出惊喜的样子。他在个人博客盖茨笔记(Gates Notes)上写道,“当我整理好今年夏天的推荐书单时,我发现其中几本书探讨的都是一些重大的问题。” 事实上,今年他还列出了几个核心问题,读者们可以在这些大部头里找到答案。“天才的诀窍是什么?好人为什么没有好报?人类从哪里来,又往哪里去?” 以下书目似乎按先后顺序解答了这几个问题。从列奥纳多·达·芬奇(Leonardo da Vinci)的传记,一位女性抗击癌症的回忆录,到借鬼魂之口虚构叙述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人生的其中一夜,甚至还有一本解释生命起源与发展的书。以上只涵盖了4个主题,那么不妨把第5本书视为呼吁采取行动的号角。此书作者是去年去世的全球健康专家汉斯·罗斯林(Hans Rosling)。它回过头来探讨了一些经验教训,更为直接地阐述了每个人都有能力为世界多行善举。 《列奥纳多·达·芬奇》(Leonardo da Vinci) 作者:沃特·艾萨克森(Walter Isaacson) [封面图:西蒙与舒斯特出版公司(Simon & Schuster)] 作为全球最受敬仰的画家兼思想家,达·芬奇基本上靠自学成才,500多年前的技术局限性并未限制他对世界运转原理的猜想。正如盖茨所写,“当他渴望了解一件事情时,无论是通过心脏的血流亦或是啄木鸟舌头的形状,他都会密切观察,记下自己的想法,试着寻找答案。”好奇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可贵,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 《万事皆有因,以及其他我爱听的谎言》(Everything Happens for a Reason and Other Lies I’ve Loved) 作者:凯特·鲍勒(Kate Bowler) [封面图:企鹅兰登书屋(Penguin Random House)] 当一位杜克大学神学院(Duke Divinity School)的教授被诊断出结肠癌第四期时,她努力去接受这种偶然事件的随机性,也试图摸索最终如何控制这种随机性。盖茨认为,“有些‘为什么’是无法用事实给出满意答复的。”在他看来,这本书阐明了过分注重因果思维的风险。鲍勒在一个门诺派教徒家庭中长大,家人认为坚定的信仰往往能够得到切实回报。这样的成长环境赋予她幽默、无奈而又极为可贵的思考视角。 《林肯在中阴界》(Lincoln in the Bardo) 作者:乔治·桑德斯(George Saunders) [封面图:企鹅兰登书屋] 这本奇幻小说的前提设定和文风一样不落俗套。故事发生在一夜之间,美国内战刚刚开始,亚伯拉罕·林肯总统来到了最近离世的11岁儿子下葬的墓地。随后,鬼魂出现了,故事主要以类似剧本的对话方式展开。如盖茨所写,“总统重新认识到,他把别人的儿子送上战场为国捐躯,给其他家庭制造了悲剧。他必须做出选择。战争应该继续吗?如果应该,我们如何保证最终的结果值得我们付出如此沉痛的代价?” 《起源故事:万物之大历史》(Origin Story: A Big History of Everything) 作者:大卫·克里斯蒂安(David Christian) [封面图:利特尔与布朗出版公司(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历史学家大卫·克里斯蒂安擅长把复杂的世界历史讲得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所以他2011年的历史学TED演讲已被浏览超过800万次。这本书是这种能力的进一步延展。正如盖茨在书评中所写,克里斯蒂安更注重改变的起始瞬间,比如他解释了大爆炸的物理学和化学原理,以及人类从单细胞生物进化成辨识度更高的灵长类动物背后的生物学和人类学道理。对于受到启发的教师、父母或终生学习者,盖茨还推荐了克里斯蒂安所开设的免费在线课程。 《事实真相》(Factfulness) 作者:汉斯·罗斯林、欧拉·罗斯林(Ola Rosling)和安娜·罗斯林·洛恩朗德(Anna Rosling Ronnlund) 早在4月份,盖茨就推荐过这本书,还专门单独撰写了一篇评论,强调它对未来改革家而言有着极大的鼓舞力量。盖茨当时写道,“这本书大部分篇幅都在阐述阻止人类以事实眼光看待世界的10种本能,从恐惧本能(我们更关注可怕的事物)到规模本能(独立的数据看上去往往比实际更可观)再到间隔本能(大多数人处在两种极端之间)。针对每一种本能,他都提供了实用的建议,引导我们如何克服与生俱来的偏见。” 最后,当然少不了盖茨式的经典总结:对全球许多人而言,生活真的在改善。但要继续前行,我们还需要大量的想象力、灵感与投入。
两三年前,当我们谈到移动互联网浪潮时,一定会提及智能手机的普及。而在手机逐渐成为我们器官的过程中,诸多厂商却经历着自身内脏被掏空的残酷物语。 当年的“中华酷联”,只剩下华为风雨不倒。曾风光一时的乐视手机深陷债务危机,金立还在巨大的资金窟窿下努力自救,魅族忙着内部架构大调整……留给他们的机会可能都不多了。 对于华为、小米、OPPO、vivo这些领跑者来说,也仍然面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去年负增长的现实。目前来看,市场用户总体规模难以有大的跃升,于是乎换机潮中的存量用户成为争夺焦点。 很难说,是用户的一系列行为决定了手机变革的走向,还是手机本身在左右用户的选择变迁。这更应该是一个双向的流动,用户在释放已知的自己,同时发掘未知的自己,而手机厂商则需要在与用户互动过程中,找到提升品牌留存率的法门。 用户行为构成行业晴雨表 最近,微博与市场调研公司赛诺联合发布了《2017年智能手机微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基于对2017年微博用户活跃行为数据的定量分析,呈现出中国智能手机市场格局的变化。微博记录了市场上主流手机厂商主要机型的微博使用数据,所以就像股指之于股市的意义,一定程度上,这份从用户行为出发的报告也是手机行业的晴雨表。 1、华为OV马太效应加剧 小米已经走过最坏的时代,重回第一阵营。综合微博用户存量、增量及换机留存率数据表现,也印证了这一事实。 从新增来看,华为、小米、vivo、OPPO实现逆势增长,但都仅仅提升1%,而其它品牌新增份额总量则同比出现了3%的下滑。 换机时的留存方面,iPhone的留存率比去年降低了5%,而四大国产品牌的新增和留存皆有所提升,其中华为和小米的留存率分别提高了9%和8%,也成为了这一关键性指标上的冠亚军。 随着华为OV四大国产品牌的市场份额加速集中化,后续梯队的厂商要再追上难上加难。 2、苹果优势遭受冲击 从换机流向上来看,无论安卓用户还是iOS用户,换机后选择iPhone都有明显下降。iPhone用户换机后选择三星的比例创新低只有3%,三星的高端旗舰也没有能够为iPhone的替代,反而是选择华OV米的份额在增加。 3、千元机开始成为非主流 报告显示,目前仅有1.1%左右的微博用户有意向购买1000元以下的手机,超过57.3%的用户更倾向于购买2500元以上的手机。同时,与2016年44%的用户会在1年内更换手机相比,用户换机周期变长,接近50%用户两年换机。此外,26-35岁白领阶层成为17年的换机主力,58%用户至少使用过5个智能手机。 这其实也反映出,用户实现消费升级需要物质基础,另一面,厂商则需要科技创新来提升消费品档次,电子产业需要在硬件性能、外观、用户体验的多个维度革新。 内容营销创造社交货币 当然,要在换机浪潮中获胜,提升品牌留存率,除了在硬件和颜值上下功夫以外,更需要了解忠实用户的心理动因。 一般来说,消费者选择社交媒体的动机主要有“功能”、“娱乐”、“社交”和“自我”四个方面。这就要求手机厂商需加强消费者与自身的连接,构建与用户的粉丝关系,才能创造出社交货币。 刚需购买逐渐消失的时代,每一个消费者的消费最终都与情感相联系,而由内容运营出发所形成的社交货币,其实就代表了消费者与手机厂商之间共享的资产。这类资产使消费群体获得分享和使用满足,给厂商则带来购买转化。 1、用户画像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得用户者得天下。以微博庞大的活跃用户数据为依托,手机厂商能够挖掘其用户的性别、年龄、行为属性、兴趣爱好甚至心理特征等数据构建出一整套完善的用户画像。经过不断叠加、更新,实现用户的信息化乃至可视化,从而达到精准营销强的目的。 从这份报告来看,iPhone仍然是一二线城市女性首选,她们的年龄集中在19-39岁。vivo和OPPO以中小城市的年轻女性用户为主,华为和小米却刚好相反,华为 P10、荣耀 9、小米 6 等主流机型都是男性用户为主。此外,用户主动签到分布的地点数据也在大概率上表明,不同手机用户不一样的生活和工作状况。 这样的用户画像也反映出厂商对头部代言人营销价值的重视,比如小米、华为这两大男性使用者更多的品牌,开始向女性市场发力。其代言人的粉丝往往以女性用户为主,例如小米的吴亦凡,华为的张艺兴、胡歌;而女性用户更多的OPPO和vivo则继续深耕女性市场,在代言人选择上更倾向于流量小生和当红小花。 2、内容运营 最有效的营销不是广告,而是让受众能够主动感兴趣的内容,涵盖需求、动机、价值观等众多维度。 与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不同,与其他形式品牌广告投放(比如户外、楼宇等)也不同,社交媒体将单向品牌灌输机制转变成为对话机制,把产品信息融入到有趣的微博话题和语言形式之中,吸引微博用户的关注和兴趣,并与之展开交流互动,进而促进新产品的扩散。 3、传受转换 借用魏武挥的说法,一个真正的社会化平台,传受双方的切换非常快,但短视频平台不是,传受泾渭分明。故而社区和社交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微博拥有社交链条,传受转换非常迅速。 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微博是“所有人面向所有人”的多元非线性结构,每一个节点都可能成为手机的亮点和卖点。 写在最后 手机厂商的内容运营涵盖至少五个价值维度:功能性信息、娱乐性信息、社交互动、品牌互动以及自我概念价值,从而形成“内容营销—顾客-品牌参与—品牌忠诚”的链条。 微博作为开放的社交平台,与手机品牌具备深度关联的先天优势。随着“内容-粉丝-用户-变现”的社交生态闭环逐渐完善,微博建立起一套独有的平台生态系统,将明星KOL、粉丝、客户与平台紧密相结合。 无论是代言人的明星效应,优质IP的流量效应、还是品牌的口碑效应,大多数都还是需要微博这个粘合器和放大器。社交入口级应用以移动互联网用户行为视角洞察手机行业发展态势,为智能手机厂商的市场营销、产品研发提供参考。
百万“猴子”终于有了新归宿,不是马云爸爸,不是“不站队小王子”今日头条,而是聚集了7亿“老铁”的快手。 今天媒体报道,快手已完成对“Acfun”(下文简称“A站”)的整体收购。快手已向“罗超频道”确认本次交易,快手透露未来A站将保持独立品牌、维持独立运营、保持原有团队、独立发展。快手会在资金、资源、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不过,快手拒绝公布此次交易的价格。 看到这个消息,我还是蛮诧异的。因为,我印象中,A站已经不复存在了。 快手捡便宜,A站被复活 很少有主流互联网公司的业务会几天时间都访问不了,而在AcFun身上,就发生了好几次这样的事儿,因为商业化缓慢,缺乏视频牌照,版权纠纷缠身,管理层变动过于频繁,诸多原因导致经营不善,一度出现了因为没钱续费被云服务商停服的惨状。 最惨的时候,AcFun域名都差点没有续费——当它续费域名又一年后,猴子们才看到一丝希望。 经过一番折腾后,A站已是大伤元气,此前据传阿里巴巴将会接盘——阿里旗下优酷土豆是A站股东之一,此后又有消息传今日头条会接盘,但都悬而未决。总之,很多人都以为A站没救了,现在快手接盘尘埃落定,等于是复活A站。 既然A站此前状态如此糟糕,那么它的估值应该不会高,此前的融资传言中,其估值就已被腰斩,估计快手给的价码,比腰斩更低。根据36kr报道,A站本轮投前估值为 7.5 亿人民币,A站上一轮融资时估值达到了18.5亿。显而易见,快手捡了个大便宜。 2009年诞生的B站已经上市,2007年上线的A站如今却被迫卖身,大家处于同样的风口,A站起步早却发展不如后者,可见经营团队才是创业能否成功的关键——当然, A站引入某个传统动漫公司作为大股东,也是一大败笔。如今进入快手怀抱,两者互补空间更大,协作效应更多,自然会给A站带来新的可能。 进军二次元,拿下年轻人 二次元市场十分重要。一方面它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品类,另一方面可以抓住年轻人。 有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二次元用户规模达到3.08亿,其中97%都是90后、00后,中国二次元产业的市场规模占整个泛娱乐市场规模的57%,二次元市场不只是有A站、B站这样的弹幕网站,还有动漫、文学、直播、音频、游戏等等形态,对于巨头而言,它即迎合了当前各家抓住年轻人的用户发展战略,本身也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正是因为此,BAT都在此埋下重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8日 法释〔2018〕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7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此复。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予以补充;人民法院未在开庭十五日前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补充齐全,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第九条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 实行费用分担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分担标准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办案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第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第十五条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第十六条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 第二十条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在审判阶段,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 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于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二十一条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等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恶意炒作案件,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规会见被告人,教唆被告人翻供;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促进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做好值班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探索建立工作对接网上平台,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办理刑事案件,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试行。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禁毒(2016)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6年5月24日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提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公正、科学和安全的原则,确保毒品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 第二章 提取、扣押 第四条 侦查人员应当对毒品犯罪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及时准确地发现、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内外包装物上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依法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对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提取并当场扣押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原料、配剂、成品、半成品和工具、容器、包装物以及上述物品附着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 提取、扣押时,不得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 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对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拍照或者录像,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接触毒品及包装物。 第五条 毒品的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毒品的提取、扣押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 笔录和扣押清单应当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和扣押清单中注明。 第六条 对同一案件在不同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根据不同的查获位置进行分组。 对同一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组: (一)毒品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不一致的,根据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进行分组; (二)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进行分组; (三)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者不知是否为毒品的,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部分疑似毒品单独分组。 第七条 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 在毒品的称量、取样、送检等环节,毒品的编号、名称以及对毒品外观特征的描述应当与笔录和扣押清单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对体内藏毒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监控犯罪嫌疑人排出体内的毒品,及时提取、扣押并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在保障犯罪嫌疑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情况下,可以对排毒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必要时,可以在排毒前对犯罪嫌疑人体内藏毒情况进行透视检验并以透视影像的形式固定证据。 体内藏毒的犯罪嫌疑人为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检查其身体,并由女性工作人员监控其排毒。 第九条 现场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并记录在笔录中。 封装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应当使用封装袋封装毒品并加密封口,或者使用封条贴封包装,作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贴封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确因情况紧急、现场环境复杂等客观原因无法在现场实施封装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将毒品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封装,并对毒品移动前后的状态进行拍照固定,作出书面说明。 封装时,不得将不同包装内的毒品混合。对不同组的毒品,应当分别独立封装,封装后可以统一签名。 第十条 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扣押和封装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照片和录像资料应当反映提取、扣押和封装活动的主要过程以及毒品的原始位置、存放状态和变动情况。照片应当附有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与照片反映的情况相对应。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指定专人保管封装后的毒品及包装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毒品发生变质、泄漏、遗失、损毁或者受到污染等。 对易燃、易爆、具有毒害性以及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毒品,在处理前应当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公安机关没有具备保管条件的场所的,可以借用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保管。 第三章 称 量 第十二条 毒品的称量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完成。 不具备现场称量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封装后,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称量。 第十三条 称量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称量笔录。 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称量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称量笔录中。 称量笔录应当由称量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称量笔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 称量应当使用适当精度和称量范围的衡器。称量的毒品质量不足一百克的,衡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零一克;一百克以上且不足一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一克;一千克以上且不足十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克;十千克以上且不足一百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十克;一百千克以上且不足一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百克;一吨以上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千克。 称量前,称量人应当将衡器示数归零,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称量所使用的衡器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一般不得随意搬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并随案移送。 第十五条 对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不得混合后称量。 对同一组内的多个包装的毒品,可以采取全部毒品及包装物总质量减去包装物质量的方式确定毒品的净质量;称量时,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不得混合。 第十六条 多个包装的毒品系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完整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剂的,可以按照其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含量计算全部毒品的质量,或者从相同批号的药品制剂中随机抽取三个包装进行称量后,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含量计算全部毒品的质量。 第十七条 对体内藏毒的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排出体外的毒品逐一称量,统一制作称量笔录。 犯罪嫌疑人供述所排出的毒品系同一批次或者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相似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方法进行称量。 第十八条 对同一容器内的液态毒品或者固液混合状态毒品,应当采用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其原始状态进行固定,再统一称量。必要时,可以对其原始状态固定后,再进行固液分离并分别称量。 第十九条 现场称量后将毒品带回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送至鉴定机构取样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进行封装。 第二十条 侦查人员应当对称量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照片和录像资料应当清晰显示毒品的外观特征、衡器示数和犯罪嫌疑人对称量结果的指认情况。 第四章 取 样 第二十一条 毒品的取样一般应当在称量工作完成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完成。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取样。 在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不具备取样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进行封装后,将其送至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 第二十二条 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取样的,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取样笔录。 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取样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取样笔录中。 取样笔录应当由取样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取样笔录中注明。 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拆封和取样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第二十三条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的,对毒品的取样方法、过程、结果等情况应当制作取样笔录,但鉴定意见包含取样方法的除外。 取样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和取样人签名,并随案移送。 第二十四条 对单个包装的毒品,应当按照下列方法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检材: (一)粉状。将毒品混合均匀,并随机抽取约一克作为检材;不足一克的全部取作检材。 (二)颗粒状、块状。随机选择三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各抽取一部分混合作为检材,混合后的检材质量不少于一克;不足一克的全部取作检材。 (三)膏状、胶状。随机选择三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各抽取一部分混合作为检材,混合后的检材质量不少于三克;不足三克的全部取作检材。 (四)胶囊状、片剂状。先根据形状、颜色、大小、标识等外观特征进行分组;对于外观特征相似的一组,从中随机抽取三粒作为检材,不足三粒的全部取作检材。 (五)液态。将毒品混合均匀,并随机抽取约二十毫升作为检材;不足二十毫升的全部取作检材。 (六)固液混合状态。按照本款以上各项规定的方法,分别对固态毒品和液态毒品取样;能够混合均匀成溶液的,可以将其混合均匀后按照本款第五项规定的方法取样。 对其他形态毒品的取样,参照前款规定的取样方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组内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独立最小包装的数量,再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取样方法从单个包装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检材: (一)少于十个包装的,应当选取所有的包装; (二)十个以上包装且少于一百个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其中的十个包装; (三)一百个以上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与包装总数的平方根数值最接近的整数个包装。 对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多份检材,应当逐一编号或者命名,且检材的编号、名称应当与其他笔录和扣押清单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多个包装的毒品系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完整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剂的,可以从相同批号的药品制剂中随机抽取三个包装,再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取样方法从单个包装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检材。 第二十七条 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取样的,应当使用封装袋封装检材并加密封口,作好标记和编号,由取样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从不同包装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分别独立封装,不得混合。 对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封装。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在检材保管和送检过程中,应当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其发生变质、泄漏、遗失、损毁或者受到污染等。 第二十八条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的,应当使用封装袋封装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并加密封口,作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和取样人在封口处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 第二十九条 对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应当及时送至公安机关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进行妥善保管。 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毒品,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裁定(含死刑复核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方可处理。 第五章 送 检 第三十条 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或者从查获的毒品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具有案情复杂、查获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的,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 公安机关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侦查人员送检时,应当持本人工作证件、鉴定聘请书等材料,并提供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资料;需要复核、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还应当持原鉴定意见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送检的侦查人员应当配合鉴定机构核对鉴定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并检查鉴定材料是否满足鉴定需要。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鉴定材料的当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签订鉴定委托书;不予受理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二)查获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成品的; (三)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 (四)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含量鉴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书面要求进行含量鉴定的。 进行含量鉴定的检材应当与进行成分鉴定的检材来源一致,且一一对应。 第三十四条 对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地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立农林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出具检验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毒品,包括毒品的成品、半成品、疑似物以及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 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其他物品,如制毒物品及其半成品、含有制毒物品成分的物质、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和幼苗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扣押、封装、称量或者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取样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异地被抓获且无法及时到场的,应当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在相关笔录、扣押清单中注明。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其扣押、称量、取样的过程、结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在告知书上签名的,应当将告知情况形成笔录,一并附卷;犯罪嫌疑人对称量结果有异议,有条件重新称量的,可以重新称量,并制作称量笔录。 第三十八条 毒品的提取、扣押、封装、称量、取样活动有见证人的,笔录材料中应当写明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和联系方式,并附其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办理该毒品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实习人员或者其聘用的协勤、文职、清洁、保安等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愿签名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拍照并录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实践中,部分法院对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以“没有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为由,拒绝辩护人当庭举示证据。实质上,司法解释要求辩护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交证据是诉讼效率的考量――防止证据突袭,追求平等对抗,但是没有天然地排斥辩护人当庭举示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区别于民事诉讼,不适用举证期限】 一、何谓“举证期限”?――刑事诉讼双方举证能力悬殊不适用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制度 刑事诉讼中,法院拒绝辩护人当庭举示庭前未提交的证据,陷入了举证期限的错误认识。 何谓“举证期限”?举证期限,是法律基于诉讼效率和平等对抗的考量,对诉讼双方施加的举证义务,对违反者施加程序性制裁一项制度设计。典型的例如,民诉法解释规定的举证期限,即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的责任,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一方面可以调动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主动性,促使其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利于案件审理,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庭审中证据突袭,促进平等对抗。 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公民对抗国家公权力机关,举证能力悬殊;民事诉讼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抗,举证能力相当。故,从举证能力角度看,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有利于平衡诉讼双方的平等对抗;刑事诉讼则不然。刑事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至审判,遵循模式化的诉讼进程,侦查机关依靠强大的国家机器,有计划、有组织的收集证据,甚至有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引导证据收集。因此,要求检察院在开庭前提交案卷材料,并无困难。然而,辩护人只能借助当事人及其家属收集证据,同时刑诉法还对辩护人收集证据作出一定限制,辩护人收集证据的及时性、有效性大打折扣。故,刑事诉讼中不能对辩护人的举证施以举证期限约束。 二、我国刑事诉讼更追求实体公正、客观真实,与举证期限背道而驰 我国刑事诉讼区别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对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我国刑事诉讼偏向追求实体公正,客观真实;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则更注重程序公正,法律真实。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也尽显客观真实的价值追求:法庭审理中,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调查核实证据、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辩护人也可以申请调取新的物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甚至有新证据证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即所有有助于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证据,无论何时出现,都可以被提交法庭,以供法院查明案件真相,不因控辩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而否定证据资格。故,刑事诉讼不存在举证期限。 【司法解释要求律师庭前提交证据,但不当然排斥当庭提交证据】 三、1996年刑诉法对辩护人的苛刻:检察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律师开庭五日前提交证据 1996年刑诉法下,检察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为了避免法官先入为主预断、追求司法公正,1996年刑诉法改变了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案卷移送主义的做法,规定检察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即可,即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不需要移送全案举证。 1996年刑诉法下,律师开庭五日前提交证据。1996年刑诉法解释第120条规定,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拟当庭举示的证据。 从移送证据范围上讲,1996年刑诉法解释要求辩护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交当庭举示的所有证据,却允许检察院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是对律师单方面的苛刻。 四、2012年刑诉法形式上的举证平等:检察院移送全案证据,律师开庭五日前提交证据 2012年刑诉法下,检察院移送全案证据。1996年刑诉法实施的实践证明,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不仅无法阻断法官预断、提高司法公正,同时丧失了司法效率,故2012年刑诉法修改,恢复1979年刑诉法的案卷移送主义。也即,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法院。 2012年刑诉法,律师开庭五日前提交证据。2012年刑诉法解释仍然保留了法院通知辩护人开庭五日前提交证据的规定。 形式上,2012年刑诉法解释平等要求检察院和辩护人在开庭前提交拟出示的所有证据,相对于1996年刑诉法解释有一定的进步;实质上,考虑到辩护人的举证能力,这一规定仍是对辩护人举证的不平等。 五、司法解释立足诉讼效率要求辩护人庭前提交证据,但没有当然排斥辩护人当庭提交证据 1996年和2012年刑诉法解释的规定蕴含两层意思:第一,法院有通知辩护人提交证据的义务;第二,辩护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交证据。需要强调,对辩护人未在开庭五日前提交证据的,刑诉法解释没有规定类似民诉法解释的举证期限制度,对辩护人举证进行程序性制裁,即辩护人虽然未在开庭五日前提交证据的,也不当然丧失举证权利。 民诉法解释的举证期限也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做了例外规定――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那么法院应当采纳。同样的,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法院应当允许举示。 2012年刑诉法解释对控辩双方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做了规定。第221条规定,控辩双方申请出示开通前未提交的证据,对方不提异议的,应当准许提交;对方提出异议的,说明理由,法院确认理由成立的,也应当准许出示。 【刑事诉讼立足无罪推定,允许辩方当庭提交证据】 刑事诉讼遵从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在公诉方,辩方的举证并不需要像公诉方那样达到法定的最高标准,而只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即可,对于一切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允许提交。由于避免冤枉无辜的实体正义是超越程序正义和打击犯罪的实体正义的最高价值,在国家追诉对象错误的情况下,甚至应当允许公民个人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自证清白”。如果仅因辩方没有在庭前提交可以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而据此错误判定无辜者有罪、罪重,与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观不符,法院的裁判也将成为无法洗脱的罪证。 故,从证据突袭、诉讼平等对抗角度来说,辩护人应当在庭前提交证据;但是从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来说,法院不能拒绝辩护人当庭提交证据。 附:相关司法解释 1.1996年刑诉法解释 (四)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申请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理由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2.2012年刑诉法解释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第二百一十九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