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起诉,博士研究生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爆炸物终获无罪
绝对不起诉,博士研究生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爆炸物终获无罪
桑德尔认为司法是现代政治体系中关于公义最为重要的制度性设计。现代法治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就是对我们自由最有力的保障。李某,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徐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民营企业家)、某大学安全学院的讲师。2016年下半年,其自行研制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的成分及配比,形成配方,而后带领工人以某公司名义按照配方生产了这种新型催化剂。但是,李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的这一科研开发成果会为自己带来700多天的牢狱之灾。
壹、正如久蛰龙,青天飞霹雳
李某于2016年下半年,自行研制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的成分及配比,形成配方,而后带领工人以某公司名义按照配方生产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李某安排工人通过送货上门、物流寄送等方式对外销售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李某共销售数量4700余根,获利人民币240000元,另外没有销售的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成品2056支。2017年6月27日徐州市泉山区公安分局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对李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一消息对李某一家犹如晴天霹雳,好好的做科研怎么就构成了犯罪?李某的父亲找到我时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我决定担任李某的辩护律师。经过阅卷,我们认为本案的鉴定结论存疑,指控李某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贰、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罪要求行为人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不明知而事实制造、买卖行为的,不成立本罪。本案的被告人李某,在接触到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的时候是将其作为新兴的煤矿和岩石致裂技术而做的相关研究,且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对二氧化碳致裂技术的催化剂生产厂家及相关院校、科研机构、煤炭工业协会等组织均对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的定性和定义都是非爆炸物、“非公安管控”、“非民爆目录装置”等。此外,本案中的鉴定意见作为该案重要的定案依据却存在重大的纰漏和违反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一,该份鉴定意见没有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成为了神秘事件
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 国家标准;(二)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 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在该份鉴定意见中,却根本没有写明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和方法,鉴定活动成为了神秘事件。
第二,本案的侦查机关在2017年6月18日的扣押清单中,抽样扣押的物质为灰白色粉末,送检鉴定的物质却是白色粉末或白色晶体。扣押与送检物质不一致。
第三,在鉴定的化学检验中,没有详细记录实验的过程和次数。鉴定所使用的Thermo Dionex Aquion阴阳离子色谱仪是无法一次性既测试出阴离子又测试出阳离子的,这是阴阳离子色谱仪的设计原理所决定的,色谱仪是通过离子交换来实现离子测定并绘出离子的峰值图谱。鉴定意见中所做的化学检测,没有分析和操作过程。
第四,在鉴定的爆炸实验中,爆炸实验完全不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爆炸实验完全是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自行设计和实施的,且极不规范,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实验的方法不一致。
第五,在鉴定意见结论处,是先将检材的装药定性为爆炸物品,然后再解释说具有爆炸性能。这是典型的先定性后找科学依据的行为。
辩护词最后的形成是无数次对专业领域的研究,进而能对事实有精准的判断和把握;作为辩护律师对证据的精细审查,对判例的精准搜索,对法律的精确运用才能为当事人找到最正确、最有力的辩护点。
叁、谁无暴风劲雨时,守得云开见月明
2018年5月17日该案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我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案件存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裁定准许撤诉。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5日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李某被宣布无罪。
李某被羁押700多天释放,虽然他本人获得自由,但是他经营的企业因此已停业2年之久,设备生锈,企业处于瘫痪状态。李某被无罪释放后,他非常感谢党和政府、感谢司法机关、感谢律师正义的辩护,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给了他重新创业和回大学继续做科研贡献的机会。
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罪案例,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坚定不移的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坚持疑罪从无的办案理念,以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从法理、法律规定及相关证据不足出发,全力以赴的履行辩护职责。可喜的是,最终在法检两院、律师的共同努力下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作为刑辩律师,通过该案件,我更加坚定以法律的专业化服务当事人,李某案件里程碑式的法律示范意义不仅是在我们地区内的其他类似的企业家不会再被苛以刑罚,还促进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防范冤假错案,是公平正义最直接,也是最鲜明的体现。
注:文章中李某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