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接到判决后,胡某出上诉,胡某之女来到所里委托我担任胡某二审的辩护人。
案件缘起
2013年6月25日晚,被告人胡某等人召集沛县龙固镇张耿庄村刘新庄村民开会,提出将已经于2009年出让给春鹏投资实业江苏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中尚未使用的土地上的建筑材料清理后,将土地分给参加清理的村民盖房屋。次日早晨,被告人胡某等人组织、带领众多村民,携带镰刀等工具,到龙固镇春龙佳源小区,不听他人劝阻,租赁铲车,并指使张某等人驾驶铲车将春龙佳源小区开发商存放在空地上的圆木、方木等建筑材料推毁。经鉴定,被毁损的木料价值人民币50673元。事发后,胡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6月29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故意毁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介入
在接受胡某的家人委托后,积极会见上诉人胡某。第一次见到胡某的时候,没想到胡某已经是一位年近70岁的老人,是一名退休的人民教师,已经为中国的教育事业默默无闻的做了几十年的贡献,为祖国的建设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栋梁之才。他一辈子都在教育自己的子女、教育学生如何爱护公私财物,如何遵纪守法,本人也从未有过任何犯罪前科或者不良记录。本次搬运木方也是在当地政府为塌陷地群众搬迁安置不及时、不作为的情况下,为了群众的生命安全不得已才采取的自救措施,其主观上不是去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而是建造临时板房居住。经过多次会见胡某,仔细查阅卷宗,发现一审判决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明显是断章取义,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律师辩点
一、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于2014年1月12日受理本案开始审理,而在同年6月23日才作出一审判决。这样长达半年之久的审理时间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超期审理,违法羁押,严重侵犯了胡某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严重违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已经于2014年2月18日经原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且在主审法官外调之前早已合议完毕。一审法院以一名主审法官外调为由更换了全部合议庭成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程序违法。程序是正义的基石,如果连基本的程序法都不遵守,所作出的实体判决的合法性更不用考究是否合法了。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
一审法院虽然罗列了大量的证据,但没有一份能充分证明上诉人胡某有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存在。相反,大量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了上诉人胡某的主观意图是将涉案木方挪动,以达到腾出空地建临时板房的目的。其主观上并非故意毁坏他人的财物。因此,上诉人缺乏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三、二审法院应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胡某无罪。
中国已经快速步入了依法治国法制轨道。文斌冤假错案的出现,再次向那些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扭曲的司法理念提出严峻挑战。同时也说明,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办案理念必须彻底摒弃。请求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司法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胡某无罪,还上诉人一个清白,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判决结果
经过我们的努力,最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发回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最终,上诉人胡某获得自由,免受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