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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的成功辩护
来源:
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18-04-19 09:53:01
点击:
2023
属于:
成功案例
拖欠供货款打伤债权人
汪某因欠供货商江某的货款八万元未还,江某就多次向汪某索要。2014年5月20日,江某到汪某的工地要账,汪某为躲避债务,打电话给张某让其找人将江某轰走,张某打电话请孙某前来恐吓江某,孙某又喊来郭某及李某等人来到工地,因江某索要未果就离开工地,后孙某为达到恐吓的目的,又跑到江某的办公室要求江某不要再到汪某的工地要账。
2014年5月27日早上,江某再次去工地找汪某索要欠款,汪某又给张某打电话称江某来闹事,张某告诉汪某称安排孙某再去吓唬江某把她赶走,于是孙某约集王某等驾车至汪某工地恐吓江某离开,江某不仅不走,嘴里还骂骂咧咧。在拉扯中因江某将孙某的衣服抓破,孙某首先对江某脸部头部进行殴打,并喝令王某等人对江某进行殴打,把江某打倒在地后,又对江某左肋及腰部踢踹,后孙某将江某从门卫室内拉出并和王某一起对江某再次进行殴打过后驾车离开。该伤害造成江某腰部、左胸部的损伤。经法医鉴定江某腰部及左胸部两处均构成轻伤二级。
委托律师辩护争取缓刑
2015年2月汪某及张某来到我所咨询,我所律师接待了两位当事人,并了解了案件情况,两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对律师产生了信任感,于是当时就决定委托我所律师进行辩护。
汪某、张某陈述,江某多次去汪某的工地闹事索要欠款,汪某每次找人都只是想把江某赶走,2014年5月27日江某再次来到工地索要欠款,汪某打电话给张某想通过孙某对江某进行言语上的威胁,把人赶走,并没有想要孙某等人殴打江某,也没有故意安排孙某等人对江某进行殴打。
两位当事人都不想被判实刑,所以律师要尽更大的努力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当事人争取理想的结果。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的复印案卷、阅读案卷,整理出详尽的阅卷笔录。起草法律意见书,与法官交流。
多次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故意伤害案作为刑事案件中经常发生的案件之一,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对量刑会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故意伤害案中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显得十分重要。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不同于其它犯罪的一点,就是事发起因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引起来的。大多也是因为一时激动情绪失控而引起的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事实,同其他故意犯罪在主观上明显恶性较小。对当事人受到的损失得到赔偿为原则,同时谅解对方,以减轻对方的刑事处罚。积极的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法院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所以,律师积极做调解工作。经多次调解,在开庭前几天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
辩护意见被采纳人身得自由
律师的辩护意见为:
一、汪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案件发生时,汪某并没有在犯罪现场,没有直接实施殴打江某的行为,江某当天来工地要账,汪某怕影响工地正常工作才一时冲动给张某打电话寻求帮忙,造成江某轻伤的后果,汪某至今还很后悔,汪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汪某被批准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守相关规定,随传随到,足以反映出汪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可以酌情从轻发落。
二、汪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真诚的悔过表现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汪某为表达对当初自己行为的忏悔,弥补自己的过错,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且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赏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三、汪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汪某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两被告人管制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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