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6日上午8时30分许,李某趁胡某单位开会之际,以和胡某说事为由,将胡某骗至李某办公室内并将办公室门反锁。李某遂掏出事先备好的砍刀向胡某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处进行猛劈猛砍,胡某多次拼命呼救后,单位同事赶到,将门踹开制止李某,李某不听劝阻,继续劈砍胡某,造成胡某当场休克,头部、面部、上肢等40余处严重受伤。后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头部、体表、双手的损伤程度及休克情况构成重伤二级,面部、右腕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侦查机关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对其刑事拘留。胡某及其亲属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该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怎么能定故意伤害呢?实在冤枉,在多次向侦查机关反映诉求无果后,遂找到本所,委托本所为胡某代理,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接受胡某的委托后,本所律师认真查看现场,分析研究案情,多次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针对侦查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的罪名提出异议,多次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书面代理意见。
经过精心准备、大胆论证、奋力抗争,侦查机关采纳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改变了故意伤害罪的指控罪名,以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该案以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所律师将继续为胡某代理,李某将因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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