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高中文化,自2014年10月份以来,刘某与王某、魏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X县大沙河三分场租用林地建成赛狗场,并组织肖某、张某等人在该赛狗场以赛狗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30余次,从中抽头渔利10000元,刘明负责收取赌资;2015年8月份,刘某与孙某、戴某、王某共同预谋,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到X县林场公墓,采取“手电照”“弹弓打”等禁用的方法非法猎杀松雀鹰1只,山斑鸠27只,白头鹎2只,经鉴定,松雀鹰属于隼形科目鹰科中的其他鹰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山斑鸠、白头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刘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9月7日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经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地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依法会见了刘某,虽然罪名已成立,但是辩护律师综合多方面考虑,找到该案辩护突破点,遂制定全面的辩护策略,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为其获轻刑做最大努力。
【辩护意见】
关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的辩护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刘某到丰县林场云鹤公墓禁猎区非法猎杀山斑鸠57只数量有误,应该是27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侦查机关的现场笔录和照片足以为证。
三、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刘某在参与狩猎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一)本案中,刘某并未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预谋,也未对犯罪活动进行策划,是其他被告人商量好后喊着刘某一起去的,被告人刘某并非活动的组织者;
(二)从狩猎过程中的分工来看,也可以看出刘某系从犯。
刘某的工作是负责拾鸟,打什么鸟,打多少鸟,鸟能不能打到,刘某都不能做决定,鸟被打下来以后,刘某只负责机械性的去把打下来的鸟拾起来放到袋子里。特别是在打本案中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松雀鹰时,从证据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根本不认识涉案的鸟类,此鸟不是刘某找到的,其没有参与打,也没有参与照明,可见刘某在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起辅助作用。
(三)犯意并非被告人刘某提出。
刘某未携带打鸟工具,也不知道打鸟的处所和地形,是在他人的领导下参与了犯罪活动。
因此,被告人刘某在本罪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非本案主犯,其完全符合刑法27条规定的从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刘某参与狩猎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仅仅参与一次,猎捕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一只,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29只,数量相对较少。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
一、刘某在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某在本案中不是负责人,不是组织者,赌场的场地也不是刘某租赁的,刘某是出于邻居朋友之间的关系给被告人王勇帮忙,其没有工资也没有获利。被告人在赛狗场的工作也是接受被告人王勇的安排,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帮忙的作用,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应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坦白。
公安机关对刘某第一次讯问时,刘某就对于自己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刘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刘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的两次犯罪活动均是出于好奇、爱玩没有法律意识造成的。
【判决结果】
在庭审中,辩护人发表了本案认定事实有误及被告人刘某具备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判决刘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心得体会】
一、全面、充分、细致阅卷,是取得成功辩护的基础
本案中,因承办律师全面、细致的阅卷,发现公诉机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非法猎杀的山斑鸠数量57只有误,提出非法猎杀山斑鸠数量应为27只的意见使得公诉机关当庭变更公诉意见为27只并被法院采纳;仔细研究案情,分析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大小,提出被告人刘某在整个犯罪事实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轻,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得到了法院采纳。承办律师通过全面、充分、细致的阅卷,尽可能的找出对被告人刘某有利,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本案成功辩护的基础。
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为整理辩护思路提供方向
律师的精力有限,而刑事案件类型多、个案差异大,往往很多案件接案后现有知识储备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辩护方案,即便有办理相似案件的经验,也无法保证制定的辩护思路的全面性与有效性,这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便是整理辩护思路、形成辩护方案的一条有效路径。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与相似判例,拟定辩护方案并及时与被告人刘某沟通,是本案取得成功辩护的重要保证。
三、及时梳理当事人情绪,充分沟通案情及辩护方案,是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一环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往往会出现情绪不稳定、焦虑等心理状态,不良的心理状态会影响当事人对案情的描述和与律师的沟通,故而,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及时的心理疏导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案中,承办律师于审判阶段接受委托,离开庭日期较近,被告人刘某的焦虑情绪明显上升,律师通过多次的会见,安抚其情绪,沟通案情,阐述辩护方案,分析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判决后,得益于前期的充分沟通,被告人刘某对判决结果满意,表示不上诉。
【案件概况】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高中文化,自2014年10月份以来,刘某与王某、魏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X县大沙河三分场租用林地建成赛狗场,并组织肖某、张某等人在该赛狗场以赛狗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30余次,从中抽头渔利10000元,刘明负责收取赌资;2015年8月份,刘某与孙某、戴某、王某共同预谋,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到X县林场公墓,采取“手电照”“弹弓打”等禁用的方法非法猎杀松雀鹰1只,山斑鸠27只,白头鹎2只,经鉴定,松雀鹰属于隼形科目鹰科中的其他鹰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山斑鸠、白头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刘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9月7日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经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地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依法会见了刘某,虽然罪名已成立,但是辩护律师综合多方面考虑,找到该案辩护突破点,遂制定全面的辩护策略,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为其获轻刑做最大努力。
【辩护意见】
关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的辩护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刘某到丰县林场云鹤公墓禁猎区非法猎杀山斑鸠57只数量有误,应该是27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侦查机关的现场笔录和照片足以为证。
三、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刘某在参与狩猎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一)本案中,刘某并未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预谋,也未对犯罪活动进行策划,是其他被告人商量好后喊着刘某一起去的,被告人刘某并非活动的组织者;
(二)从狩猎过程中的分工来看,也可以看出刘某系从犯。
刘某的工作是负责拾鸟,打什么鸟,打多少鸟,鸟能不能打到,刘某都不能做决定,鸟被打下来以后,刘某只负责机械性的去把打下来的鸟拾起来放到袋子里。特别是在打本案中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松雀鹰时,从证据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根本不认识涉案的鸟类,此鸟不是刘某找到的,其没有参与打,也没有参与照明,可见刘某在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起辅助作用。
(三)犯意并非被告人刘某提出。
刘某未携带打鸟工具,也不知道打鸟的处所和地形,是在他人的领导下参与了犯罪活动。
因此,被告人刘某在本罪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非本案主犯,其完全符合刑法27条规定的从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刘某参与狩猎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仅仅参与一次,猎捕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一只,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29只,数量相对较少。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
一、刘某在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某在本案中不是负责人,不是组织者,赌场的场地也不是刘某租赁的,刘某是出于邻居朋友之间的关系给被告人王勇帮忙,其没有工资也没有获利。被告人在赛狗场的工作也是接受被告人王勇的安排,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帮忙的作用,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应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坦白。
公安机关对刘某第一次讯问时,刘某就对于自己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刘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刘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的两次犯罪活动均是出于好奇、爱玩没有法律意识造成的。
【判决结果】
在庭审中,辩护人发表了本案认定事实有误及被告人刘某具备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判决刘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心得体会】
一、全面、充分、细致阅卷,是取得成功辩护的基础
本案中,因承办律师全面、细致的阅卷,发现公诉机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非法猎杀的山斑鸠数量57只有误,提出非法猎杀山斑鸠数量应为27只的意见使得公诉机关当庭变更公诉意见为27只并被法院采纳;仔细研究案情,分析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大小,提出被告人刘某在整个犯罪事实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轻,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得到了法院采纳。承办律师通过全面、充分、细致的阅卷,尽可能的找出对被告人刘某有利,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本案成功辩护的基础。
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为整理辩护思路提供方向
律师的精力有限,而刑事案件类型多、个案差异大,往往很多案件接案后现有知识储备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辩护方案,即便有办理相似案件的经验,也无法保证制定的辩护思路的全面性与有效性,这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便是整理辩护思路、形成辩护方案的一条有效路径。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与相似判例,拟定辩护方案并及时与被告人刘某沟通,是本案取得成功辩护的重要保证。
三、及时梳理当事人情绪,充分沟通案情及辩护方案,是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一环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往往会出现情绪不稳定、焦虑等心理状态,不良的心理状态会影响当事人对案情的描述和与律师的沟通,故而,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及时的心理疏导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案中,承办律师于审判阶段接受委托,离开庭日期较近,被告人刘某的焦虑情绪明显上升,律师通过多次的会见,安抚其情绪,沟通案情,阐述辩护方案,分析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判决后,得益于前期的充分沟通,被告人刘某对判决结果满意,表示不上诉。
【承办律师简介】
颜世军,男,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领创人,徐州市十佳律师。现任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监事委员会委员、江苏省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沛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颜世军律师对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对实践操作有深刻的经验和体会,专注刑事辩护与代理。
郭依敏,女,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多次被司法行政机关评为“先进个人”、“十佳法律服务工作者”。郭依敏律师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丰富,做事认真负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微信扫描关注我们
手机:051685658779 电话:0516-85658779
邮件:shijunlawfirm@163.com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新淮海路万科淮海天地三街区4号楼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