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与他人约定,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199.5克,从苏州市赶至本市进行毒品交易。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吕某刑事责任。
一、案情主要事实
二、起诉指控吕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严惩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与他人约定,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
三、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石某不具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故意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明确要求行为人是以牟利为目的而将毒品贩卖给他人。而本案中
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表明其本人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的故意,本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直接表明被告人具有贩卖毒品主观意图,因此,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二)公诉人指控被告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经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依法侦查终结后,该局以谢公刑诉字(2013)第83号起诉意见书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谢家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
(三)被告人吕某主观恶性较小,有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送给魏会会让其感动。被告人到案后,坦白交代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且供认不讳,这充分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持有的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是,毒品的含量直接关系到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五庭庭长
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要求“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份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
根据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淮)公(理化)鉴字【2013】160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的结论,本案中涉案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82.6%、81.6%,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吕某的犯罪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吕某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诸多从轻情节,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四、判决结果与社会影响
最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被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如果按照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定罪的话,被告人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得知判决结果后,被告人家属喜出望外,激动的心情难以抑制,强烈要求为承办律师送锦旗表彰。“力挽狂澜,匡扶正义”,看到锦旗上金黄的八个大字,我感到无比欣慰,之前所有的努力与付出都是值得的,因为这八个大字正是律师平时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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